嘎拉山林场“十户联防”责任书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13-07-03 点击次数:


 

尊敬的的各位户主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,为确保嘎拉山林场森林资源安全,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,现将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责任告知如下:

一、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我场春季森林防火期,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秋季森林防火期。

二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;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。具体如下:禁止野外吸烟、野炊、烧火取暖、乱丢火种;禁止上坟烧香、烧纸、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;禁止在林区火把照明、狩猎;禁止在林区实弹演习、爆破作业;大风天气禁止生活用火;未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,禁止在林区少秸梗、地隔子、烧炭等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行为。
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进入林区的各种车辆(特别是农用四轮车)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,配备灭火器材。

四、各位户主特别要加强对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"痴、呆、傻精神病人"等无行为能力人群的监管,若在林区失火酿成火灾的,依法追究其监管人的责任;发现森林火灾,应当立即报告。

五、拒绝、阻碍森林防火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或者辱骂、殴打、围攻森林防火监察工作人员,造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十户联防组长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成员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森林草原火警电话:12119

值班手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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